學分學程-申請公告
依據:本校學程設置辦法及學生修讀學分學程施行細則
一、申請資格:符合各學分學程規定之學生均可申請修讀。
二、依據學程設置辦法第六條規定:學生修讀學分學程,得採申請制或認定制。未申請修讀學分學程,而於畢業前修畢學分學程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者,得檢附成績單以書面向各學分學程設置單位申請資格認定,經該單位核定通過後取得學分學程資格。
三、依據學生修讀學分學程施行細則第一條第四款規定:學生申請認定學分學程以一學程為限,學分學程修讀資格認定後一學年內不得更改。
四、應屆四年級學生申請修讀學分學程核准後,視同已申請保留學分學程資格,並主動延長修業年限。
五、學生修讀學分學程課程,於規定修業年限內,需單獨開班者,應依照本校收費標準繳納學分費及實習費。於延長修業年限期間,依照本校學生返校補修學分實施辦法第五條之規定繳費。
一、 113學年度學分學程申請時間: 113年08月26日 08:00 ~ 113年09月06日 16:30
二、申請流程:
(1)確認符合申請資格。
(2)登入系統登錄資料並確認無誤。
(3)列印申請單,經主系系(所)主管簽准。
(4)於規定申請日期內,將應繳交之相關資料逕交各學分學程設置單位審核。
※整個流程完成,始為完成申請手續。逾期未繳資料者,視同放棄申請。
一、113年3月28日於教務處網頁公告「113學年度開設之學分學程一覽表及申請須知」。網址:http://www.academic.fju.edu.tw。
二、學分學程設置單位須公告相關資訊於公布欄及網站。
三、新設或停辦(微)學程須經112學年度第二學期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,提教務會議核備,依教務會議決議施行。
四、各學分學程可依實際學生成績情況增加招收名額或不足額錄取。
五、113年9月27日公告核定名單。